送「最後一口氣」患者回家擦撞男大生遭重判 救護車運將:誰來保障我們?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沒想到駕駛救護車出勤途中車禍也會害自己惹上官司,高雄男子艾國平擔任救護車駕駛3年多,卻在2017年11月一次出勤途中,即便沿路鳴笛閃光,仍然在三民建工路上陳姓男大生機車擦撞,造成男大生、艾國平、患者家屬多方受傷,事後艾與陳男因調解無果互告一審法官認定互有肇事責任,判處陳男拘役55天、艾國平拘役40天,但艾不服上訴,沒想到二審時合議庭認爲當時載重送的病患「已終止醫療行爲」,不屬於《緊急醫療救護法》規範改判4個月徒刑全案不得上訴。

▲艾國平指出,判決下來後他已經3年多沒工作生活幾乎都在應付官司。(圖/記者洪正達攝)

據瞭解,車禍發生後雙方調解不成互告.檢方復訊後依《業務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分別將艾、陳2人起訴,一審簡易庭法官依事故鑑定報告認爲陳男爲禮讓救護車是肇事主因,且當救護車已鳴笛示警時,原則上可不受交通法規約束,但是在出勤途中仍要注意行車安全,因此認定艾國平未注意車況也有疏失,屬於肇事次因,分別判處陳拘役55天、艾40天,可易科罰金,不過艾不服上訴。

直到二審合議庭時,法官發現相關事證中有一張救護車的出勤紀錄表,詳細載明艾當天從高醫載送一名留一口氣回家的患者,並在載送過程中提供呼吸器等維生設備,患者身上則有鼻胃管導尿管等,明顯是要載送臨終患者回家,已不屬於緊急救護狀況的規範,且救護車也不能在非規定範圍內鳴笛示警,雖艾男當時載送臨終患者本意雖不惡,但事後又未與陳男進行和解賠償,改判他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不可上訴。

艾國平接受《ETtoday新聞雲》專訪時指出,一審判40天他不服,主因是車禍鑑定報告他無肇責,但沒想到二審時法官卻又判更重,判決下來後已3年多沒有工作,目前也正在服勞役中;他說,當時接到出勤命令時,院方已告知患者昏迷指數3,靠氣切外接呼吸器,隨車人員有家屬、護理師等人,全程時速不超過40公里,當時在建工路上的確有闖紅燈,不過救護車出勤可不受交通規則約束。

艾國平表示,他當時是緩慢通過,並未在路口停止,機車忽然從巷子衝出來真的讓人反應不了,但法官卻又重判他4個月,心裡相當不服氣,但也只能遵照判決改服勞役,他也希望救護車相關規章上可以更完善,不然還有誰可以保障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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