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縱放家犬傷人 北市要求「3天內交狗」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臺北市大同區寧夏路,半年來一名丁姓飼主的2只黑狗,已發生數十起咬傷意外,由於動保處多次勸導,他仍拒絕配合讓狗兒繫上狗鏈及套上口罩市府已經決定將狗兒沒入,23日進行捕捉卻沒有成功,24日將由專人送達行政處分,要求飼主3天內把狗交出,否則就強制執行

▲咬傷人的這兩隻黑狗,臺北市動保處24日再進行捕捉。(圖/市議員王世堅提供)

動保處表示,這起案件從去年12月22日受理並進行調查,已在4月中旬依動保法規定罰飼主3千元,並要求把狗加上狗鏈而且要戴上口罩,但飼主拒絕配合改善,因此動保處依法將在本週前「逕行沒入」2只惡犬,以維護市民安全。

動物救援隊長盧泰志隊員23日前往丁姓飼主家門外,準備逮「狗」,但兩隻黑狗警戒心很重,一跑出家門就沒有回來,而飼主則在路口與動保處的人員對峙,不斷破口大罵。

根據《中國時報》記者現場詢問附近民衆大家一提到這兩隻狗不是心有餘悸,就是憤怒無奈,更氣人的是,丁姓飼主對於狗兒咬傷人總是置之不理;還有住戶表示,外出都得要用棍子防狗

動保處則表示,社會上常發生狗咬傷人及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事件,民衆若報警警察機關可依據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追究飼主傷害罪或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等處分。

至於咬傷人的「加害者」,則可依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以及第32條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因此動保處將依法「沒入」這兩隻惡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