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不察難爲死者申冤

吳景欽

日月明功集體虐死高中生案,雖包括創辦人在內的幾位成員已遭羈押,惟此案早在六月初即發生,法醫的解剖報告竟要到九月底才寄到彰化地檢署,甚且死因還記載爲病死或自然死,致遭檢察官質疑後才修正。如此的延宕與疏失,實已暴露出現行死因鑑定的困境

若病死於醫院,依《醫療法》第76條第1項,乃是由醫院開具死亡證明。而若爲在家死亡或到院前死亡,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3項,則由衛生所地方政府所指定的醫療機構檢驗屍體並開具死亡證明,一般稱此爲行政相驗。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凡遇有非病死或疑爲非病死者,即須通報檢察官速爲檢驗,一般稱此爲司法相驗。而因此通報乃屬法定義務,故依《醫師法》第16條,於屍體檢驗時,若發現爲非病死之場合而未通報檢察官者,即可處二萬到十萬元的罰鍰。而就一般人來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2款,針對非病死或來歷不明的屍體,若未經報請相驗而私自殮葬者,亦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而會如此嚴格規範原因,即在防止遭他殺之屍體,藉由較爲簡便的死亡證明之開立來躲避刑事的訴追。

而一旦進入司法相驗,由於檢察官並未具有法醫或刑事鑑識之專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項,其即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或檢驗員爲屍體檢驗,於發現有他殺之嫌疑,檢方即應進一步爲勘驗或命爲解剖。故法醫或檢驗員於第一時間對死因的判斷,就成爲是否開啓犯罪偵查的關鍵,不僅必須迅速,更須確實。

雖然司法相驗如此之重要,但在各地檢署法醫室僅有二至四名的人員配置下,實難以負荷每年至少二萬件的屍體相驗工作,則原本須講求迅速的死因判斷,就必然會因此拖延。甚且在如此的工作負荷下,是否能確實檢驗每具屍體,恐有相當疑問。所以,若檢驗者於當下未能察覺屍體有異狀,而立即通報檢察官許可爲解剖,就會喪失還原真相的先機

更麻煩的是,司法相驗只能爲屍體外觀檢查,若欲查明死因,往往必須爲進一步的解剖,只是依《法醫師法》第9條,能爲犯罪原因找尋之解剖,即一般所稱的司法解剖,只能由法醫師爲之。而目前我國雖已有專門培養法醫人才且已成立多時的臺大法醫研究所,但令人不解的是,現今專職法醫而能爲解剖者,卻仍是屈指可數,不僅難以負荷目前的工作量,更可能使死因的確定陷入延宕,致讓人有可乘之機。也因法醫人數缺乏之故,亦間接造成我國屍體解剖率不到百分之十,而遠低於德、日等國的現狀,有多少犯罪將因此被隱藏。此次日月明功的虐死事件,要非承辦檢察官的警覺性高,並再次探詢與查明死因,此案恐將因此終結,而造成治罪的漏洞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這是宋慈所着的洗冤集錄序裡之名言。這也代表,死亡原因之不察,不僅死者的冤屈難以伸張,更可能因此造成活人的冤罪。也因此,如何充實法醫人才的培育,並強化與擴增各地檢署的法醫人數,實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致成爲主事者的當務之急。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