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在監投票裁準第2例 法官:對國家形象具正面意義

在矯正署花蓮監獄服刑的賴姓受刑人認爲無法參與明年1月的「二合一」總統及立委選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賴有勝訴的可能,裁定花蓮縣選委會於訴訟確定前,要在監所設置投票所讓賴投票。可抗告。

裁定書認爲,選舉委員會長期不提供收容人在監投票的機會,已被國際人權專家認定爲違反公政公約,賴姓受刑人如果得以行使投票權,足以再度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遵守國際人權標準的意願,對國家形象具正面意義,經利益衡量,裁準花蓮獄應設置投票所供賴行使投票權。

稍早,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也認爲,他的戶籍四年前遷入桃園市臺北監獄,要求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被拒絕,一樣提行政訴訟,北高行已裁準林可以在監投票,賴的聲請案獲准,是第二件法官裁準的相關案例。

受刑人服刑時,原本戶籍規定要設在監所內,2014年修正「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後,受刑人不再強制將戶籍設在監所;矯正署統計,目前設籍在監所的收容人約1000人,致收容人投票的行爲引發爭議。

賴姓受刑人主張,他在花蓮監獄執行有期徒刑,設籍在花蓮監獄6個月以上,花蓮縣選委會並未在花蓮監獄設置投票所,導致他無法投票。

中央選舉委員會、花蓮縣選舉委員會都表示,監所收容人如戶籍已遷至監所,在戶籍地投票的可能方式,涉及法務部的權責,屬於特設投票所,爲不在籍投票類型,無法爲個案設置投票所等。

不過,法官審理認爲,收容人固然因違法行爲而必須入監接受懲罰,但監獄行刑矯治處遇的目的,是促使受刑人向上、培養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不該再剝奪收容人的其他權利、或是予以污名化。

矯正署花蓮監獄。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