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 工作1天也須給薪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快要開學了,許多僱主以學生打工仍在試用期爲由,竟拒發薪資勞委會說,即便試用期也應受勞基法保障,勞工工作1天也須給薪;過勞委會同時提醒,求職者與僱主簽約,須瞭解契約內容,避免爭議

職訓局指出,勞動契約中,較常見爭議性條款有:員工若在試用期內離職,將無法領取工資;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就離職,須賠償公司費用科技業常見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員工於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工作等。

目前勞基法中雖然沒有試用期一詞,但如果經過勞資雙方合意約定有試用期,也不屬違法。不過針對試用期的規定,職訓局強調,勞工即使在試用期都應受勞基法保障,就算員工僅工作1天就離職,僱主都必須支付1天薪資。若發現契約內容中有問題,應立即提出與資方確認,以避免日後爭議。

職訓局表示,有些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時,會要求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但如果公司沒有在契約中同說明:未來將支出龐大費用培訓自己?或公司將出資訓練自己成爲生產活動不可替代關鍵人物?職訓局表示,若沒有以上情形,就不應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有關競業禁止條款,職訓局說,較常見的期限法律接受期限2年以下,限制區域不應超出公司的營業領域範圍,並以對公司有競爭性工作及行業爲限。

勞委會提醒,求職者簽訂勞動契約宜謹慎;如果離職,也要重新檢視簽訂契約,確認離職後有無任何須繼續遵守事項,纔可免除不必要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