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酒駕致1死 重判7年6月

法律事務所實習準律師鄭兆宇參加迎新送舊聚會,酒駕超速撞死高姓吊車司機,被訴酒駕致人於死罪,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檢方指控,鄭男學習法律卻知法犯法,惡性重大,臺北地方法院昨重判鄭男七年六月徒刑。

廿七歲的鄭兆宇二○二三年五月五日晚間,開賓士車和同事到臺北市光復北路「花滔廚房」餐廳用餐,接着到忠孝東路KTV續攤,隔天凌晨醉倒在街頭。

五月六日清晨五時許,鄭兆宇搭計程車到停車處開車返家,行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出口時擦撞路邊,車子失控飛過分隔島,波及等待左轉的三輛轎車,五十四歲高姓駕駛的車子當場撞毀,高男重傷不治,鄭男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國民法官法庭開庭時,公訴檢察官表示,鄭兆宇肇事的時速是八十四公里,酒駕加超速是肇事主因,鄭男酒測值高達零點八三毫克,超過標準值三倍。

鄭兆宇委任律師說,鄭男將面對法律制裁,承諾這輩子再也不喝酒,要擔任反酒駕宣導志工;鄭男已賠償三百萬元給被害人家屬,保險公司也給付家屬二百萬元強制險,有展現犯後誠意。

鄭兆宇表示,當天是事務所舉辦迎新送舊聚會,他肇事後頭部也受創,在急診室住五天,很多事情記不清楚;鄭男說,他平常少開車,賓士車是爸爸的,律師考試借用到圖書館拿書一次,出事當天是第二次借用。

判決書指出,鄭兆宇知法犯法,犯罪行爲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巨,還在爭執酒後駕車的意圖,未同理被害家屬的心情,迫使被害家屬接受賠償金;判決說,鄭男家庭狀況良好,更生賦歸社會可能性高,因此判刑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