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誰給中選會沒收確診者投票權的權力(李念祖)
(圖/本報系資料照)
中選會宣佈,確診者與居家隔離者不得參加今年年底的地方選舉投票。此舉廣受輿論質疑:中選會有權如此宣佈嗎?應該依法行政的中選會,有權力制訂這種行政命令嗎?其法律依據何在?中選會究竟又要如何認定誰是不能投票的「確診者」呢?
先要問法律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設置中選會辦理選舉事務,是爲了「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中選會的職責與功能是要貫徹保障人民的參政權,不能任意以疫情做爲藉口限制人民行使投票權。由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中均未如此授權,中選會宣佈尚未解除隔離的確診者與居家隔離者不得投票,根本缺乏法律上的明文依據。擅行禁止合格選民投票,難道不擔心因妨礙選舉而觸法嗎?
有人會說,居家或集中隔離的法律依據寫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因振興特別條例》裡,其中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爲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這條規定,可讓中選會就此得到一張空白支票嗎?
當然不是。獲得法律授權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的是防疫中心指揮官,不是中選會。如果防疫中心決定確診者應受隔離;隔離並不等於就可剝奪投票權。違反隔離規定的法律效果也不包括投票資格的剝奪。防疫中心有權下令確診者居家隔離,並不等於有權禁止確診者投票。反而是有責任「貫徹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中選會,應該設計促成投票的替代方案,讓因受隔離以致形成行使投票權障礙的選民,能夠克服障礙而仍然順利行使投票權利纔對。許多國家都有前例可循,主政者不是不能,只是不爲而已。
更該釐清的是,所謂「確診者不得投票」,究竟誰是確診者?誰又有權爲法律上的認定?合法的認定程序又是什麼?
每位選民都可以決定因爲自己患病而不去投票。但是政府不許想投票的選民投票,其是否處於足以發生嚴重法律效果的「確診」狀態,必須基於專業的醫學根據與判斷爲認定。人民並沒有專業能力,也沒有法律義務自我判斷是否確診。政府無權加課人民「自爲判斷確診後自行居家隔離」的法律義務。政府要限制「確診者」投票,應經由適格人員所提供的專業醫學判斷作爲依據,不能要求人民自爲。
即使是已經根據政府提供的適格專業醫學判斷爲確診,受到合法行政處分應予隔離的人,政府限制其投票的正當行政程序又是什麼呢?說的更明白些,選務人員是要根據什麼來指稱,任何一位到達投票所的選民尚是處於「確診」狀態,從而拒絕發給他選票呢?是要在每個投票所門口都使用PCR檢測每位入內投票的人是否確診嗎?PCR並不能當場得知檢測的結果,據以認定選民是否仍屬「確診」,難道要用並不真正準確的快篩加以取代,據而限制人民投票嗎?還是要下令在投票所門口量體溫,發燒的人都不許投票呢?發燒,並不等於確診,又有哪條法律授權政府拒絕發燒的選民行使投票權呢?那又要憑什麼限制一位沒有任何症狀的選民投票呢?
不發給選民選票,或是禁止選民投票,是何等嚴重違反民主且違憲的強制處分行爲?可以任由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不經法院裁判逕行爲之嗎?大法官何曾解釋過政府可因防止COVID-19而限制投票呢?中選會宣稱大法官曾經解釋過,就可算數嗎?臺灣已自何時變成可以任由行政機關代替大法官或法院發言的極權體制了呢?臺灣會要成爲,可由防疫人員滿街認定誰是「確診者」或是誰有患病嫌疑,而強行驅趕不許投票的極權世界嗎?
現在距離投票日還有數週,中選會是要利用這段時間佈置各選務所,經由選務人員認定選民誰是確診者、受隔離者而沒收其投票權呢?還是趕緊想方設法,依循適當的途徑,讓即使是尚未解除隔離的選民,也可以行使投票權呢?
這個選擇將足以決定,我國是不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