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政府沒有卡疫苗的權力(何展旭)

孫文學校日前取得廣東省最大的藥品進出口公司「廣州幸福嘉信商貿有限公司」承諾書張亞中表示,該公司已備妥德國BNT疫苗及中國國藥疫苗各500萬劑,在我政府同意後,即可立刻空運來臺。圖爲孫文學校總校長張亞中。(劉宗龍攝)

針對地方政府及民間購買或捐贈疫苗,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表示,除須依法檢附八大申請文件之外,並應符合疫苗安全、法律責任與接種部署三大層面,遵守「由中央政府原廠簽約採購」、「由中央政府統籌分配執行」兩大原則。撇開政治動機不論,此看似「依法行政」,實則曲解法律真義,更悖離公益爲先的政府施政原則!

防杜疫病傳染蔓延,維護藥品疫苗的使用安全,政府責無旁貸,但絕不能因此作爲阻撓合格疫苗引進的藉口。此次國內疫情嚴峻,醫療量能幾近崩潰,取得疫苗緩解疫情已是當務之急。因此,政府應排除一切障礙,儘速取得國際間認證合格疫苗,方能達成《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的公益目的。

《傳染病防治法》及《藥事法》固然規定,擬定「預防接種」在內的傳染病防治政策計劃,以及專案覈准製造或輸入緊急的疫苗藥物,均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然而法律賦予中央主管機關的權限,在於「擬定政策計劃」及「管制藥品疫苗安全」,所謂「中央統籌辦理」並非要求事必躬親包辦一切事務。

對於地方政府申請洽商進口,或是民間團體出資購買海外原廠疫苗捐贈政府使用,或提供管道途徑,媒合促成向原廠採購等行爲,中央主管機關應是極力維護疫苗合法安全進口,如果有緊急授權或供應配送技術不足,則須排除程序障礙,或是提供必要技術,以求儘快取得疫苗。倘若堅持「疫苗統一由中央政府向原廠採購」,固然阻斷地方政府及民間購贈疫苗,但對於日本政府可能贈予的疫苗,指揮中心又該如何自處?如何自圓其說?

《藥事法》固然規定,爲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或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覈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即「緊急使用授權」。然而中央主管機關的權限僅止於「專案覈准」之權,更不能假藉「疫苗藥品製造輸入覈准權」,創設出「必須由中央政府與原廠簽約採購」法無明文的原則,否則即是曲解法律,而屬權力的濫用。

事實上,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中央主管機關早已啓用「緊急使用授權」機制,例如覈准「瑞德西偉」、「清冠一號」用藥的製造輸入,甚至對於還未完成三期臨牀試驗國產疫苗,蔡英文總統即預告採購施用,中央疫情指揮官陳時中也掛保證「安全有效」,中央政府如此廣開「緊急使用授權」的大門,卻唯獨對地方政府及民間購贈疫苗的輸入,設下層層關卡,甚至增加法律未有之限制。這不但有違平等原則,也與民意處於平行時空

綜觀世界各國的防疫表現,如能事急從權、隨宜變通者,方可應付變局,進而控制疫情。反之,墨守成規師心自用,不但疫情如野火燎原,人民性命只怕也在旦夕之間。政府固應管理疫苗的安全性,但不能冷漠關上可能取得的管道。畢竟人命關天,我們沒有怠忽的本錢

(作者爲國政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