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減輕法官壓力 須下猛藥(黃東熊)

關於減少刑事法官工作負荷量,現任司法院長說要增加法官人數來解決,但這種見解,完全屬外行人之見解。(圖/本報資料照)

據報載,有地院刑事法官被工作壓力壓到精神產生異狀,而跳樓自殺。我國刑事案件,依筆者手邊之資料,在民國106年時,普通刑事案件加特別刑事案件已達48萬2428件。7年後之現在,最保守之估計,已遠遠超過50萬件,這是何等驚人之件數。

關於減少刑事法官之工作負荷量,現任司法院長雖說,要增加法官人數來解決,但這種見解,完全屬外行人之見解。原因在於,法學人才不可多得,故增加法官人數,不像增加工友人數,那麼容易做得到。同時,因增加法官人數,而使法官之素質降低,實得不償失;刑事案件那麼多,則不堪工作壓力負荷之人,不僅是地院之刑事法官而已,地檢署、高檢署之檢察官,及高院、最高院之刑事法官,均在遭遇同樣之痛苦,對這些人之痛苦於短時間內如何解決?

考慮到上述諸問題,欲減輕上述諸專業人才之工作負荷量,除了適當增加上述諸專業人才以外,尚須減少刑事審判案件數量。而欲減少刑事審判案件數量,必須弄清楚《刑法》之功能。《刑法》絕非一部道德經,對看不慣之行爲均要加以處罰。刑法之功能淺而易見,系在保護國安與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故與保護國安與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無關之行爲,均應除罪化才符合刑法之功能,並能降低所付代價最少之減少刑事審判案件數量之途徑。

基於上述認識,除與國安有關之行爲以外,對無被害人之行爲,均應除罪化才行(這一點,則需法務部配合)。在現行刑法(含特別刑法)中,對無被害人之行爲加以處罰之最大宗者爲毒品案件,如能將毒品案件除罪化,則能大量減少刑事審判案件數量。關於將毒品案件除罪化,必有許多國人不易贊同,但如上所述,我國刑事司法已經走到非下猛藥不可之時候,故關於這一點,實應認真考慮才行。

如毒品能自由買賣,則毒品之價錢,依美國犯罪學者之估計,乃與感冒藥相同,故不僅使用毒品之人,不致於因要買毒品,而去偷、去搶,也不致於因使用毒品,而導致耗盡家產。同時,毒品之價錢如變成與感冒藥相同,則走私毒品之黑道乃無利可圖,不去走私毒品(亦即,不能自由買賣毒品,其實,乃在肥了黑道;同時,肥了黑道,犯罪又增多)。

同時,將毒品案件除罪化,恐有人擔憂,使用毒品之人會增多,而使國力減弱。其實,不然。現在,吃檳榔,雖非犯罪行爲,但吃檳榔之人並不因而增多:不吃檳榔之人,仍不吃。至於將毒品案件除罪化,恐使國力減弱之想法,亦與事實不符。現在,美國爲毒品最氾濫之國家之一,但美國爲世界上最強盛之國家。

如對開放毒品有疑慮,則至少,應考慮使毒品案件不走司法途徑,而改由行政機關處理,則我國刑事司法幸甚。(作者爲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