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權法修法 障團盼擴大障礙認定、明文禁止歧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多年,民團指出遲遲未能保障障礙者基本權利,臺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今天提出,修法應擴大障礙認定,增加障礙者參與政策制定、明文禁止身障歧視等多項建言。本報資料照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多年,民團卻指出,遲遲未能保障障礙者基本權利。臺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今天提出,修法應擴大障礙認定,增加障礙者參與政策制定、明文禁止身障歧視等多項建言。

臺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表示,政府近期將身障權法修法列爲優先法案,但政策擬定過程未讓障礙者充分參與,未來修法後,資源配置是否真能支持障礙者在社區自主生活,令人擔憂。

林君潔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不受是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限制,修法應將定義擴大範圍,若有與他人或環境相互作用,可能阻礙其充分有平等參與社會者,均應讓其享有相關權益與服務,包括特殊教育、精神健康評估及其他專業認定,並把身障證明,從長期障礙擴展至短期或間歇性障礙,確保更多人羣能夠獲得政策支持。

「政府擬定各級法規、計劃及方案,以及編列預算、決算每一過程,都應諮詢身障者及相關組織。」林君潔表示,身障者在障礙政策中應有代表性,相關政策委員,具身心障礙身分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才能兼顧各項政治參與,同時,應明確定義身障當事人團體,與身障服務團體差異,並保障身障個人參與政策制定的機制與管道。

禁止歧視是身障法修法重點。林君潔表示,身障權法修法應明確禁止對身障者任何形式歧視,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騷擾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都應視爲歧視的一環,「對於因歧視造成損害的個人或機關,應該明文規定其賠償責任。」

林君潔表示,醫療機構需改善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資訊,並提供必要的輔具服務與補助,保障身心障礙者的醫療權利,部落、偏鄉身障者,也應該到宅及外出就醫權利,也應該獲得保障。另,要求公共設施與交通工具提供無障礙設施、資訊及通訊等及民間義務,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平等使用各類服務及參與社會,促進輔具研發與推動,提供可近性、可用性及可負擔性輔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