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抵制寵物限期「處理掉」 女被迫賣屋搬家

部分社區面臨這樣的問題──飼主將愛犬視爲家人,但是鄰居卻不以爲然。(圖/示意圖資料照)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長期以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3條禁止飼養寵物的相關條款,引發愛狗人士民衆網路筆戰臺中市一位朱小姐養了2只黃金獵犬,視牠們如家人,但因管委會通過禁養規約,限她一個月內「處理掉」,而迫使她不得不賣屋搬家。

朱小姐向《蘋果日報》投訴,她在4年前花了500多萬買下西屯區國泰逸園社區3樓,也簽下切結書,承諾管委會會協助維護環境,保證2只愛犬「妞妞」、「娃娃」不會傷人,當時即獲可飼養入住社區。

朱小姐表示,去年7月有鄰居反映「搭電梯像進毒氣室」,她就在電梯噴芳香劑,每週爲愛犬洗2次澡,但還是被鄰居罵「電梯不是給狗搭的!」她解釋2只狗已10歲、15歲,年紀大無法爬樓梯,仍不被鄰居接受。

到了8月,該社區區分所有權會議通過「禁止飼養貓、狗等具攻擊性及安全疑慮之動物」,管委會主委限飼主在1個月內「處理」、「丟收容所、放生都無所謂」,朱小姐爲了愛犬隻好賣屋、覓房準備搬家。

該社區管委會主委楊嘉益接受《蘋果日報》採訪表示,社區住戶素質好,有許多教授律師企業家,對生活品質要求高,現在養寵物的住戶已全將寵物送養或搬走。而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得以規約禁養動物。

臺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楊靜宇及寵物張老師創辦人路易斯多次呼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3條不符合動物保護世界潮流人民居住權比例原則,立法院應加快相關法條修法進度,另外,寵物吠叫、咬人、暴衝大小便等問題,都是經常遭到社區民衆投訴的原因,其實這些寵物行爲問題都能透過訓練來改善,而問題從來不是在狗狗,都是出在主人身上建議民衆應向專家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