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9點檔》男勒斃女友焚屍 15天后再隨機殺害問路女子

嫌犯遊豐山被帶往山區現場表演說明他如何殺害少女黃麗芳。(何叔娟攝)

1995年9月13日下午,臺北縣新店市(現爲新北市新店區) 直潭淨水廠下方流域,有釣客因聞到刺鼻臭味,發現4袋垃圾袋,報警處理。警方打開其中1只垃圾袋,赫然發現是1個被燒焦的手臂,及1個已經被燒得面目全非的人頭。

1個多月後,有民衆帶着失蹤多日的女子陳秀珠相片,向警方指認屍塊左手中指K金戒指是陳女所有,警方經DNA比對,確定死者就是在新店某檳榔攤工作的陳女。

警方依棄屍地點及死者陳女機車在新店新烏路口尋獲,且機車曾被人移至新烏路屈尺附近等線索,研判兇嫌與烏來山區有地緣關係,而屍塊切口處整齊,懷疑兇嫌與廚師行業及餐廳、娛樂場所有關。

以極殘忍手段殺人、焚屍、棄屍兇嫌遊豐山被逮補。(孫芝華攝)

警方查訪烏來村後,發現有殺人、搶劫、性侵前科,曾因案判處無期徒刑,後減刑爲有期徒刑17年,當時仍在假釋期間的男子游豐山,案發前曾獨居在烏來村迷你谷山莊上方的友人房屋,但案發後即鮮少在烏來地區活動。

警方搜查遊住處,發現在屋旁草堆有焚燒痕跡,並在該屋倉庫發現死者檳榔攤後方男飾店包裝袋,且查訪得知遊有吃檳榔習慣,推定死者陳女與遊認識,認爲遊嫌疑重大,1995年11月8日逮捕游到案。遊坦承殺害女友陳女,並帶警方起出載運屍體的機車,陳女手錶等遺物。

警方查出,1995年9月12日凌晨3時,遊在烏來村住處與陳女因金錢糾紛起爭執,陳女以「整日遊手好閒,不是男人」嘲諷遊,遊拿起陳女絲襪勒斃她,再以汽油焚屍,並用鋸子支解成6大塊,分裝4個塑膠袋,然後以先前偷來的1輛重型機車,分2趟載至新店直潭產業道路丟棄,並取走陳女的勞力士手錶、鑰匙。

木柵之狼遊豐山勒斃陳女後,即在別墅後方將陳女的屍體予以焚燬。(何叔娟攝)

但是在遊男坦承殺人分屍後2天的11月10日,警方接獲家住北市的女子黃麗芬家人報案,指黃9月27日向家人表示要獨自到烏來遊玩,騎機車出門,卻一去不回。

警方搜山發現黃女機車停放在信賢村產業道路旁的小徑上,之後在附近竹林裡發現1具女屍。警方發現,女屍除雙腿外,上半身已風化成骷髏。

警方確定死者爲黃女後,研判黃女命案與日前偵破的遊豐山殺人分屍案有地緣的相關性,竟又查出是遊隨機犯案行兇。

警方查出,1995年9月27日下午5時,遊在烏來鄉信賢村烏福檢查哨附近,遇見黃女問路,先故意向黃女指錯方向,再尾隨她至該村的產業道路1.7公里處時,攔下黃女強迫其脫下衣服,欲搜刮財物。

但黃女不從,遊就用黃女脫下的內衣勒死對方,由於發現黃身上並無貴重財物,遂將黃皮包丟棄,並故佈疑陣,將她的機車騎到產業道路棄置,再將屍體拖至竹林棄屍後,騎自己偷來的機車逃逸。臺北地檢署1996年1月8日依殺人等罪起訴遊,具體求處死刑。

遊在臺北地院一審、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期間,翻供否認殺害黃女,聲稱黃女案發當日並未辦理進入山地管制區之入山登記,質疑該屍體並非黃女,甚至辯稱他認罪的警訊筆錄是遭警方刑求逼供,1996年11月7日,最高法院駁回游上訴,遊男判死定讞。

※作者簡介:「社會老大」是一羣資深的媒體記者,經歷許多社會事件、司法新聞採訪,看盡人間繁華,透過「社會9點檔」,帶領新舊閱聽人,回顧當年新聞事件,引以爲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