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包庇」劉政池違法租購陽明山土地 3公務員遭重判

士林地方法院1日宣判國產局長洪寶川等3名公務員遭求處重刑。(圖/記者中嶽翻攝)

記者邱中嶽/臺北報導

苗栗縣劉政鴻胞弟劉政池,爲了開發陽明山七七行館,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併購得土地,當時國有財產局長洪寶川明知劉資格不符,卻要承辦股長張智傑課員廖益羣違法護航,士林地院1日判決表示,洪寶川知道劉政池是劉政鴻的弟弟,才未依法處理,依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洪寶川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而張智傑、廖益羣則處5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

判決指出,劉政池爲了開發七七行館計劃,先買了泉源段的2棟建物,並在1998年向國有財產局(國產署前身)承租土地並進行分割,洪寶川擔任國產局北區辦事處長,當時指派勘測課前往勘查。但勘查結果發現,劉正池承租範圍超過「單一承租人最高20公畝」的法規限制,理應駁回承租。

但洪寶川考量劉政池的背景,要求管理課覈定承租,管理課隨即依指示籤核辦理,經過洪寶川批示後出租。士林地院開庭時,洪寶川並不認爲有包庇嫌疑,解釋這是「便民服務」,但張、廖2人則表示「長官指示」,纔會加速同意劉政池申購案。

而劉政池當時將土地所有權贈與他人,又以女兒名義向國產局北區辦事處申購陽明山土地,但礙於法令規範,要由陽明山管理處覈定具合法建物證明才能申購國有地,所以洪寶川接獲劉政池陳情,在2005年11月與張智傑聯繫,只是下屬廖益羣詢問陽明山管理處人員製作不實的公務電話紀錄准許劉政池申購土地,最後劉政池以4千5百4十3萬元購得國有土地

儘管劉政池明知承租、申購土地不符法律規定,但並未有被告等人有資金往來,所以難認有犯意聯繫,法官審酌,3人擔任公務員應該忠心努力,依法綠命令所執行其職務,但3人自始自終都不認罪,難認有悔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