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事法》修正三讀通過 逮捕少年犯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少年事件處理法》今三讀通過,增訂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的強制措施程序。(摘自立法院直播)

《少年事件處理法》今三讀通過,增訂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的強制措施程序,及少年法院得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或調查相關證據的規定。

三讀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爲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爲,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少年若經合法通知後,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司法院報告指出,爲落實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釋字第664號解釋所揭示本法是爲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的特殊保護制度,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本次修法也明定,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的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之必要,且無其他約 制方法外,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