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正三讀 保母須登記管理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條文,將原本法案名稱修正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明定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要有相關證照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違反者將處以6000到3萬元不等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法案新增各縣市政府應建立審議組織,研議家托育服務內容,建立運作管理機制,兒童要由三等親親屬以外的人員,在居家環境中提供的收費托育服務,才能算居家式托育服務。而提供居家托育服務的人,應該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必須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高中以上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領有結業證書;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的登記、輔導、收退費基準等,由內政部訂定。

如果提供居家托育者沒有按規定登記,將處以6000元到3萬元罰緩,且可按次連續處罰;若違反收託人數、登記和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同樣處以6000到3萬元罰緩,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可廢止登記。

另外,政府應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如何登錄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以及建立兒少遊樂設施玩具交通載具標準和管理,短期補習班安親班接送車、公私立學校校車,都要納入管理。爲了新法緩衝期,法案明定居家托育服務相關規定,在法案公告後3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