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婦籤「性愛契約」肉償債務 遭偷拍壞壞片加碼硬上

屏東一位少婦常客借錢,傻傻簽下肉償契約,遭偷拍性愛片。(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提供)

屏東一名在養身館上班的少婦向店內的盧姓常客借4萬元,因無力償還,盧男遂提出「性愛抵債」的提議,未料少婦反遭盧男拍下性愛片,再次脅迫少婦與他發生性關係案經少婦報警。屏東地院強制性交罪判處盧男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盧姓男子民國106年間因前往屏東市某家養生館消費而認識A少婦。事後得知A女經濟情況不佳,並於107年5月間起至107年11月18日止,陸續借給她4萬元,但盧男見A女無法償還借款,遂向A女提議以「肉體償債」,獲得女方答應。

盧男多日後欲向A女「討債」,女方卻因擔心家人知悉,便以健康狀況不佳拒絕,未料竟惹怒盧男。盧男連續3天透過LINE傳送「我明天還會去找你老闆娘,看他怎麼跟妳老公說」、「不要忘記我還有影片,是你遭殃不是我」、「看來有人真的什麼都不怕,那我也無所謂」、「我去你們公司先跟你老闆娘知會一下好了,不然你這樣放我鴿子也不是辦法」等文字訊息予A女,以此脅迫方式,要求與A女與她上牀償債。

A女因害怕盧男散佈偷拍的性交影片及告知家人,便害怕得不敢反抗,遭到盧男硬上。事後A女害怕再次遭盧男性侵而向警方報案。案經屏東地院審理法官考量,盧男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A女達成和解,具有真摯悔意,而A女也同意不再追究。依強制性交罪判刑2年,予以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