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把客戶資料交給子公司 新光銀遭罰200萬元

新光銀行。(圖/記者李鍾泉攝)

記者許雅綿臺北報導

金管會27日宣佈,新光銀行與公司新光保險代理人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有違反金控共銷等情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

金管會表示,在2015年6月至7月間,對新光金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結果發現新光銀將信用卡客戶名單交付給新光銀保險代理人的電銷中心人員,進行跨業行銷保險商品,其中包含信用卡申請書交互運用個人資料欄位註記「不同意」的客戶基本資料,違反金控法及金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此外,金管會金檢時也發現,新光銀與客戶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未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與新光銀保險代理人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雙方未訂定保密協定,且未於金控母公司網頁公告相關資訊等缺失。

金管會指出,考量新光銀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