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學託”被判有期徒刑11年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謊稱可爲不符合條件的學生辦理轉學、入學手續的詐騙案件,被告人柳某騙取37名被害人135萬餘元。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5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被告人柳某的家屬在廈門市集美區一學校附近開設校外輔導培訓機構,2018年8月,柳某以該培訓機構爲幌子,謊稱“有關係”可以辦理外地戶口上公辦學校,以此騙取被害人盧某某共計3.2萬元。直至9月開學,柳某也未幫盧某某辦成其孩子的入學事宜,陸續退還1.2萬元後,便不了了之。2019年7月至12月期間,柳某再次以類似的理由騙取韋某某等5名被害人1.7萬元至3.9萬元不等。
雖從未成功幫忙辦理入學,然而柳某總是以各種藉口拖延或搪塞,培訓機構的家長們之間開始口口相傳柳某“能辦事”,使更多人聯繫到柳某。2020年,柳某又陸續以上述理由騙取了31名被害人的錢款,其中最大一筆騙取被害人蔡某某近6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柳某一直無業,收取被害人錢款後並未開展任何幫助入學、轉學的工作,其經辦的學生沒有一人入讀或轉學成功。詐騙所得贓款全部被其用於個人消費、償還債務及網絡賭博等。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柳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共計135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