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法 性侵、毒品犯不得經營身障福利機構
▲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主持院會,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圖/資料照)
立法院20日院會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增訂條文指出,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爲,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或行爲不檢損害身障者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能擔任身障福利機構業務負責人;現職人員如有相關情形,應立刻停止職務。
修法指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現職工作人員,如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爲,經有罪判決確定,身障福利機構應即停止職務,並依相關規定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同時,《身障者保障法》修法增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退場機制,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評鑑結果可分爲優、甲、乙、丙、丁5種,其中丁等的機構經輔導且屆期未改善,或是連續2次丙等,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