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法》修法!學校不得拒絕身障生入學

立法院教文會今天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案,特別安排手語老師翻譯。(林志成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案,對於學校拒絕身心障礙生入學,家長可以提出申訴;此外,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辦理考試時,應提供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

立法院教文會今天審議《特教法》第23條及24條時,立委陳靜敏表示,法律原本就規定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爲由,拒絕學生入學。不過在實務上,超過6成的家長表示,學校會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表示教學資源不足,拒絕讓他們的身障小孩入學。她認爲,對於學校拒絕身障生入學,應該要有罰則。

立委萬美玲則說,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面對身障生時,法令上除了規定要提供「適當服務」已不夠,有必要明確加入「應提供無障礙措施」的文字,以更確保身障生的考試權益。

教育部學務司長吳林輝說,如果有身障生參加考試,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無障礙設施,這是理所當然。此外,如果學校拒絕身障生入學,依修正的《特教法》第23條,家長也可以提出申訴。

立法院教文會今天初審通過特教法第24條修正案的內容爲: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及無障礙措施,且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提供合理調整,並由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告之;其對象、資格、申請程序、考試服務內容、調整方式、無障礙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