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派遣工納入《勞基法》保障 估15萬人受惠

▲三讀。(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派遣業者不可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避免勞工遭「用完即丟」;派遣業者若刻意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得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預估將有15萬派遣勞工受惠。

本次修法增訂派遣業者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派遣公司若違法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處以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

此外,勞動派遣與傳統勞動僱傭的勞動關係有所不同,工資爲派遣勞工之經濟來源,爲避免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嚴重影響勞工生計,故修法明訂派遣勞工如遭積欠工資,可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從應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

面對此次的修法,勞動部在條文初審時,透過書面報告指出,目前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均肯認派遣勞工所從事的派遣工作,即爲派遣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業務,應屬不定期契約,這次修法以法律明文規範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契約,勞動部表示支持。

勞動部也表示,修法明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派遣勞工向其請求給付工資,僱主仍不給付時,得請求要派單位負給付責任等,該修正方向是透過法律規定要求要派單位負擔工資補充責任,保障派遣勞工的工資安全,勞動部也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