灑水頭爆裂害樓下滲水 屋主沒注意公告得賠54萬

高雄陳姓男子疏於養護住家24樓空屋內消防設備,灑水頭故障噴水害樓下住戶裝潢毀損,一審判陳男及管委會須共同賠償23樓住戶54萬元。二審認定管委會第一時間已盡責關閉管路,是陳男沒注意「住戶需自費更換瑕疵灑水頭」公告,疏於養護,須負全責,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雄某社區大樓、無人居住的24樓室內消防灑水頭突然爆裂噴水,地板嚴重積水,害樓下住戶天花板裝潢、空調水晶燈毀損,一審判24樓屋主陳姓男子及管委會須共同賠償23樓住戶54萬元。高雄高分院認定管委會第一時間已盡責關閉管路無責,是陳男沒注意「住戶需自費更換瑕疵灑水頭」公告,疏於養護,須負全責,不得上訴。

2017年9月,該社區大樓23樓住戶陳姓、林姓男子發現家中突然「下雨」,天花板不明原因滲水,水晶燈、坎燈、中央空調、裝潢飾品一時間全都泡水損失慘重。23樓屋主事後發現,原來是24樓無人居住的房屋室內消防灑水頭突然故障、爆裂噴水,積水透過樓地板裂縫、直接滲透下來,請工人修復加兩個月在外租屋費,損失共計54萬元,怒向陳男及管委會求償。

陳男強調,該大樓完工未滿5年就陸續發生多次室內突然灑水事件負責管理社區消防設備的管委會明顯有疏失。他交屋後就沒有住在那裡,發生噴水事件時管理員也沒第一時間從外部關閉止水閥,才造成積水滲漏至樓下,管委會須負責任

管委會反駁,指2015年1月起社區就陸續發生多次室內灑水事件,經會議決議張貼公告提醒住戶「需自費更換」爲期一個月之久。發生意外時,管理員隨即察覺授信總機傳出警報,第一次上樓查看沒聽見水聲也未發現異狀才下樓後重設總機,沒想到警報再現,上樓二次查看才聽見室內傳出水聲,但也隨即關閉室外止水閥。

建設公司強調,該社區大樓於2013年7月點交,交屋時大樓爲毛胚屋狀態,公司沒有替樓板施作防水層義務,室內設備及硬體均應由屋主自行維護。

一審法官認爲,屋主陳男需付房屋維護義務,沒注意管委會公告、即時修繕瑕疵灑水頭,加上毛胚屋樓地板有裂縫導致滲水至樓下,有過失責任。管委會對消防設備負有管理及處置責任,管理員明知社區有多次噴水意外,沒第一時間察覺異狀,也有責任,判陳男與管委會應分別賠償屋主54萬元。

但上訴至二審時,法官認爲管委會已針對消防瑕疵公告,管理員進不到屋內卻也盡到快速察覺、處置的責任,判免賠。而陳男不能因爲不住在那裡、沒看到公告就卸責,需獨自賠償23樓屋主54萬元,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