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美國憲政的韌性系列之三:陳思奕》解讀選舉人、法院、系統性舞弊紛擾
川粉前往華府美國最高法院舉布條聲援川普,最高法院當天駁回了德州訴請推翻4大搖擺州勝負的訴訟。(美聯社)
美國選舉總統的選舉人制度,是聯邦制與民主制之間的折衷。每個州是一個選舉人團單位,每個州的選舉人數字是該州參議員人數加衆議員人數的總和。在絕大多數州,選舉人投票結果取決於本州投票的簡單多數結果。在選舉人制度下,雖然操作上是一人一票,但實際結果體現的是,不同地區的選民的權重是不一樣的。人口稀少的州和不具有參衆議員代表的華盛頓特區也有至少三個選舉人。
選舉人制度及聯邦制
這種選民之間的「不平等」,是民主制與聯邦制之間的折衷帶來的後果。在這個折衷的制度下,有時會發生選舉人投票結果與簡單多數(普選票)投票結果截然不同的情況。例如,2001 年小布希當選及 2016 年川普當選,都是按照選舉人的憲法規定計算。但如果按照簡單多數的原則,他們都不能勝選。
這些投票結果的差別,導致了推動改革選舉人制度的呼聲。但修憲需要獲得三分之二的州同意,而所有人口稀少的州,會從選舉人制度得到更多好處,導致修憲改變現在的選舉人制度很困難。
只要總統的行政令不符合憲法原則,聯邦法庭就有權依照憲法阻止總統令。川普總統發佈的總統行政令,多次被法院以總統令違憲爲理由,判決在州或全國範圍內不得執行。這是因爲,在英美判例法制度下,任何法院對一個全新類型案件做出的第一個判決,就自動成爲所有其他法院必須遵循的規則,稱爲判例。
法院與大選
在憲政下,總統不僅沒有權力影響法官判案,而且必須尊重法庭的判決。試圖影響法庭、不尊重法庭,都違反憲政原則。例如,在12月初最高法院第二次駁回部分共和黨要求推翻大選結果的訴訟,川普總統發推特表示對最高法院不滿。作爲個人,他當然有私下表達個人情緒的言論自由,也有在法律框架下尋求司法解決問題的權利。但以總統的身分,向全國選民發推特,表達對最高法院的不滿,激發公衆情緒,給最高法院施加壓力,嚴格來說,這不符合憲政的基本原則。
與此對比的一個例子是2000年的大選。高爾(Al Gore)在全國選票總數中領先小布希(George W. Bush),但在關鍵決定大選結果佛羅里達州卻些微落後。民主黨和共和黨對技術問題爭執不下,上訴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判決小布希贏得選舉,高爾和民主黨立刻接受了最高法院的判決,向當選總統祝賀。當年兩人在佛州選票差僅有區區537票,而高爾在全國總票數上還領先小布希543,895票。現在面對2020年大選遇到的問題,高爾回顧說,當時我個人並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是我必須按憲政規定的去做,尊重最高法院的裁決。高爾是犧牲小我捍衛憲政的英雄。
按照憲政原則,在涉及選舉相關的訴訟時,法院的功能僅限制在保證與選舉相關的所有法律得到執行。法院的所有判斷,只能依靠證據和法律。法院的制度被限制於對上訴和應訴做判斷。而起訴必須提供證據,若沒有合格的證據,或者申訴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就不能立案。
此外,法官的決定必須獨立於法官個人的政黨立場。川普在任內任命了三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即現任最高法院裡面,三分之一的大法官是他任命的。如果考慮大法官的個人政治立場,多數是共和黨立場。不瞭解憲政原則的人會認爲,在此情形下的最高法院在裁決時,自然會傾向共和黨。但在重要原則上的判案上,大法官們的表現並非如此,否則司法獨立就已經被破壞,美國就不再是美國了。
美國大選的選舉和計票都是以州爲單位獨立進行的。不存在一個全國統一的選舉和計票系統。每個基層的運作和監督都是獨立的,是非常局部、地區性的操作。任何外來力量,甚至聯邦政府,都不能直接介入地方選舉。在如此的地方自治且兩黨高度動員互相監督的制度裡,不要說操縱全國,就是操縱州的大選都難以想像。
川普總統及各州聲稱舞弊作假的共和黨議員們,發起了超過60起訴訟。這些起訴多選擇在有深厚共和黨基礎的地區,審理案件的法官是共和黨提名、持共和黨立場的。但是,所有有關選舉舞弊的訴訟全部都被法院駁回而不成案或敗訴。駁回或敗訴的理由包括起訴缺少可以立案的證據,或者起訴方提出要挑戰的內容,違反憲政原則。
系統性大選舞弊的問題
所有法官們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都只關心證據,只依從法律,而不持黨派立場。美國的司法體系能夠按照憲政的原則正常運作,而不是黨派之爭的工具。一旦法庭變成了政黨的工具,那麼憲政就結束了。
選舉是否存在舞弊?不可否認,任何一個由上億人蔘與的社會活動,肯定會有紕漏。這從來不排除是民主制度內在的困難之一。但真正重要的問題是,這種紕漏的性質是什麼:是無法避免的隨機事件?是分散的局部事件?還是大規模有組織的系統性舞弊?事實上美國大選至今從未發生過有組織的系統性大規模舞弊事件。雖然美國的金融市場是世界上最大、最完善、效率最高的,它也不能徹底排除所有的欺詐舞弊。金融市場從來不是,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市場。但是它對產權的保護最可靠、最能維持基本秩序、最能保持整體上的可信。
同理,完美的民主制度從來不存在。在選舉中發現個別舞弊的證據幾乎不可避免,選舉中出現技術失誤更不可避免。關鍵是,出現的問題是系統性的還是隨機性的?如果是隨機性的,數量很少,而且往往會極左、極右互相抵消,無法影響選舉的全局。但是,如果是系統性的舞弊和人爲改變選舉結果的行爲,那就另外是性質的問題,是監督和制衡體系缺失的問題。而訴訟是否有效最終取決於證據。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把個別錯誤或舞弊現象誇大爲系統性舞弊,這既不是事實,本身也違反法治原則。
憲政制度在兩黨競爭、三權分立、司法獨立下,蒙受損失一方的切身利益決定了必定能找到確實存在的陰謀與系統性舞弊。確鑿的證據一定會水落石出,靠舞弊當選者肯定會被制度懲罰。總統會被彈劾,其他人會因犯罪坐牢。
(作者爲美國華人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