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與小王舉止親暱像情侶 綠爆夫怒離婚兼求償

謝女一同自小王租屋處走出,共乘機車,謝女並自後方環抱被告,舉止親暱宛若情侶(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1名邱姓男子與謝姓妻子2018年結婚育有一對子女,去年2月邱男發現妻子與王姓男子有親密行爲,還常攜長女外出過夜,更於8月份與王男共同出遊3日,王男還有撫摸謝女大腿內側及偷看私密處,期間十指緊扣、親密依偎的舉動,因此對王男提起損害賠償50萬元,法官審理後判王男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可上訴。

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謝女於2018年4月29日結婚,育有一子一女。詎被告竟於2023年2月4日凌晨0時25分許,與謝女一同自被告租屋處走出,共乘機車,謝女並自後方環抱被告,舉止親暱宛若情侶;期間,謝女時常攜長女外出過夜,更於2023年8月9日至同年月11日與被告同至宜蘭旅遊過夜,同住SPA會館、商旅,且前往木柵動物園時,被告更爲謝女塗抹乳液,撫摸謝女大腿內側及偷看私密處,期間十指緊扣、親密依偎,被告所爲實已逾越一般正常朋友社交之往來分際,顯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提起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

法院審理後,按非財產之損害賠償系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爲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覈定相當之數額。

法院審酌,原告與謝女於107年4月29日結婚,嗣於113年1月8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審酌被告與謝女間互動情形,破壞與原告婚姻之程度,兩造目前已離婚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屬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難謂允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