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顧家還與陌生男牽手逛街 綠帽夫斷離7年婚怒求償
臺中阿元(化名)與小芬(化名)結婚7年後來離婚,婚姻期間,阿元發現小芬竟與不明男子牽手逛街。(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阿元(化名)與小芬(化名)結婚7年後來離婚,婚姻期間,阿元發現小芬行跡詭異,經常外出,他循線發現小芬竟與不明男子牽手逛街,因此對她提出侵權告訴,要求小芬賠償50萬精神撫慰金,臺中地院審理後認小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可上訴。
阿元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1月18日結婚,嗣因感情失和於113年1月25日協議離婚,惟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112年8月起即行跡詭異,經常獨自出門,行方不明,經詢問其詳細去向時,均支吾其詞、語帶保留,不願正面回答,更數次棄未成年子女於不顧,外出不歸。嗣原告循線追查,發現被告於某日下午某時,駕駛自小客車至臺中市銀聯三村停車場停放後,竟與不詳之男子私下出遊、約會,二人更公然在西屯區街道牽手散步及約會,確有超過已婚婦女與男性正常交往分際而有不正常男女交往行爲,已侵害原告之圓滿婚姻及配偶權,原告因而飽受身心煎熬,痛苦異常,並有嚴重焦慮反應、失眠等症狀。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小芬則辯稱:原告於112年11月3日提出離婚協議書要談,故被告於112年12月1日拍攝照片當日來臺中跟朋友見面,在討論兩造間離婚協議事宜,被告當時精神狀況不好,常失眠,朋友基於安全協助纔會牽手;況且兩造長期分居,互相不關心對方,小孩狀況原告亦未關心,兩造早已貌合神離等語。
法官認爲,觀諸原告所提出被告與該異性友人間之牽手合照,由該照片內容,被告與該異性友人間之牽手行爲,客觀上已堪認定超出已婚女性與異性友人間之正常交往分際,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有違配偶於婚姻關係期間之誠實義務。是以,被告既有前開侵害原告基於配偶及身份關係法益之行爲,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基於配偶及身份關係法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法院審酌,兩造目前已經離婚,而被告前開所爲固足以破壞其等先前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程度,惟依現有事證僅可認定被告與異性友人之行爲態樣爲牽手;認爲被告與異性友人不當交往之共同侵權行爲,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以5萬元爲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屬無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