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獲批“大年”託管人要當好私募產品“看門人”

(原標題託管人要當好私募產品看門人”)

證券時報記者 胡飛軍

數據顯示,迄今已有25家券商獲得基金託管資格。去年有9家券商獲批基金託管資格,是券商獲批資格的“大年”,今年上半年又有4家券商加入申請隊伍

“單純的基金託管業務對於券商來說,利潤不值得一提,但可以撬動其他業務發展,例如帶動私募在券商開戶,帶來交易量增加。”某頭部券商資產託管部人士表示。

基金託管之於券商似乎百利風險不存嗎?

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前幾年信託公司聲稱通道業務毫無風險,近年來卻在不少訴訟中被判賠償的一樣。券商搶奪託管業務“蛋糕”並不是“零風險”,更不是券商聲稱“無責任義務”就可以撇清的。

自2018年6月中國私募基金第一案阜興案爆發以來,私募基金爆雷現象頻發。在私募基金管理違法甚至跑路後,投資者自發聚集向託管人找“說法”,甚將託管機構列爲共同被告,給託管機構帶來了聲譽風險和法律風險。

除了在興盾資產事件中被投資者詬病,另據有關媒體報道,有投資者購買80後私募冠軍思通產品200萬最後虧損68萬,而背後的託管機構中泰證券也被連帶起訴。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表示,“如果託管人未勤勉盡責地履行其合同及法定義務,應對與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私募基金的託管機構除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託管職責外,還應履行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信息披露等法定義務,投資者與託管人之間是委託法律關係,託管人有義務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的相關情況,且託管人也有義務對於基金管理人怠於履行管理人職責,甚至是惡意侵害、侵吞基金財產的行爲進行監督

劉華浩認爲,作爲私募基金產品託管人,在履行其託管人職責時,不應成爲基金管理人的附屬及工具,而應切實履行好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產品過程中的“看門人”職責。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也認爲,如果投資者能夠證明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疏於履行對管理人的審慎監管或明知管理人淨值造假而不及時提示管理人立即糾正、履行披露義務並向證監會及協會報告的,託管人應當對投資者的損害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券商該如何降低基金託管業務風險?筆者認爲,一方面,由於私募機構資質參差不齊,且違法成本有限,券商應該嚴格把控准入門檻,做好管理人和產品的盡職調查;另一方面,託管人在業務操作時應勤勉盡責,並加強對管理人的動態監督和書面留痕,避免存在瑕疵,否則法院仲裁機構很可能會判決託管人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託管機構不應對投資者“另眼看待”,不能只認給付託管費的基金託管人,在出現重大風險情況時應該同時知會管理人和投資者,否則只會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