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同遊墾丁拍裸照 女分手提告男遭罰9萬

劉姓男子拍攝女友裸照還透過LINE的記事本功能傳送給前女友,遭法院以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劉姓男子與女友到墾丁遊玩時,趁女友酒醉睡覺,以手機拍攝裸照,經過1年半,女友在2人LINE的記事本赫見自己裸照,因而控告劉男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士林地院審結,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

劉男與女友2017年2月28日情正濃時,共赴墾丁旅遊,男子趁女友酒醉,拍攝2張正面全裸照片,過程中並未告訴女友,直至8月29日透過聊天軟體傳送裸照給女友。

女友控訴當時喝醉,不知道遭偷拍,但劉男辯稱,2人交往期間,時常拍攝親密照片留念,以爲女子同意拍攝,而且並沒有外傳,只有存在手機內。

2人分手後,劉男在記事本里面提及要傳裸照,她才知道被偷拍。合議庭因而認爲,已構成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簡易庭依妨害秘密罪判決有期徒刑3月無誤,因而駁回劉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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