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拍蒸汽火車頭闖軌道挨罰 他辯:用長鏡頭拍 提告抗罰遭打臉

高姓民衆遭人檢舉闖鐵道拍照還把照片放在個人臉書上,經警方訪談後,交通部依違反《鐵路法》裁罰1萬元,高提告遭臺北地院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高姓民衆遭人檢舉闖鐵道拍照還把照片放在個人臉書上,經警方訪談後,交通部依違反《鐵路法》裁罰1萬元,高提告辯稱以長鏡頭拍攝未闖入鐵道,請求撤銷處罰,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爲,高在警詢時已坦承侵入軌道區對其裁罰於法有據,判決駁回。

鐵路警察局接獲民衆檢舉經訪談後,認定高在2020年10月17日10點50分,在臺鐵新市、永康站區間,爲攝影目的進入軌道區行走鐵路路線範圍,高侵入軌道區域之行爲,警方移由交通部裁罰最低額之1萬元罰鍰,高不服提行政訴訟。

高辯稱,交通部在無人、事、物證及監視器、側錄器的情形下,單由其臉書截圖照片開罰,證據不足,自己是在電杆以外的範圍以長鏡頭拍攝,PO到個人臉書,不小心設定到公開,遭人截圖檢舉;警方推測其由烏水橋平交道或攀越圍籬進入,並無實體證據。

臺北地院認爲,高在警詢時稱,因當天有蒸汽火車頭的活動,想留下一個鐵道紀錄,其並非故意要侵入鐵道區域範圍當中,但高侵入軌道區通行,爲一般具正常智識經驗者均得知悉,不能以非故意主張解免違規責任,駁回其訴訟,維持1萬元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