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拍員警挨罰2千老翁抗告 法官打臉警察 :執法無肖像權

手機員警挨罰2千老翁抗告 法官打臉警察:執法沒有肖像權(中時資料庫)

一名老翁因爲拿手機對着員警錄影,遭到員警喝斥「侵犯肖像權」,還搬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老翁2000元罰鍰,挨罰的老先生不服提出抗告,結果法官不但打臉這名搞不清楚狀況的員警,還告發員警涉嫌故意犯搶制罪。

提出抗告的七旬張姓老翁指出,他在花蓮火車站前遇到彭姓員警執勤,拿出手機錄影想要拍攝員警的臂章,員警卻警告他侵害人格及肖像權,因爲拒絕當場刪掉影片檔案,還被員警推撞3次,導致左手受傷流血,事後員警還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2000元。

花蓮火車站。(中時資料庫)

老翁表示:當時員警戴着口罩,他既沒有動手也沒講話,不懂是怎麼侵害肖像權,又何來有強暴、脅迫或侮辱的行爲。並且指控:「當我要離開時,他抓住我的左手,使我左手挫傷,流了許多血,壯年的警員可以向七旬老人如此暴力相向嗎?」

受理本案的法官勘驗彭姓員警密錄器影片,發現員警不但要求老翁刪除手機中的影片,還命令對方不得離開,並多次擋路法院認爲,公務人員在公開場所執行公務,並無隱私權或肖像權可言,一旦以此理由禁止民衆拍照,將對公衆監督執法造成嚴正影響。況且我國並無任何法律禁止民衆在公開場所對執勤的公務人員拍照、攝影,因此判處老翁抗告成功,免罰

法官接着強調:老翁全程沒有試圖攻擊動作,員警也沒有獲得任何法律授權得以要求刪除影片檔案,加上他阻擋老翁離開,甚至造成對方受傷,已經涉嫌違反《刑法》之「公務人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強制罪」,因此法院依職權告發,以求端正警紀,並維持多數謹慎執行職務員警地職業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