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犯26年前逃過警匪槍戰 又因這件事全身而退

1996年王健中與藍信祺等人持槍強盜,王犯案逃亡,臺北地方法院考量王男從被髮布通緝至今已25年,逾舊法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本報資料照片)

1996年王健中與藍信祺等人闖入彭姓屋主家中強盜,隔月又計劃到基隆李姓男子住家犯案,警方盤查爆發槍戰,藍持槍欲行兇之際遭警擊中右小腿制伏,王男乘機逃逸,臺北地方法院考量王男從被髮布通緝至今已25年,逾舊法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可上訴。

王健中與共犯藍信祺等人,1996年2月22日晚上6點多到彭的住宅,在該住宅附近埋伏約1小時後,藍信祺持手槍、其餘同夥等人則分別持開山刀、電擊棒、手銬、膠帶、FM2鎮定劑等工具,均以頭套蒙面,分戴手套侵入彭宅,並以手銬將彭宅全家人。

彭男及彭妻、大女兒及女婿廖文斌、孫女及傭人都被王健中等人銬起來,期間他們逼問彭男保險箱、珠寶、金錢等財物存放地點,並令對方服下FM2鎮定劑,致彭某等人均無法抗拒,盜取屋內財物計40萬多元、男士勞力士手錶1只、首飾1批等。

隔月20日下午7時50分許,王與藍各自持有手槍1把,攜帶做案工具護具機、夜光視目鏡、警用手銬等,擬前往基隆市尋找李姓男子預備強盜,因形跡可疑經警盤查,藍掏出手槍欲行兇之際,經警開槍射擊中右小腿始被制伏,王健中乘機逃逸。

臺北地檢署在1996年4月3日依懲治盜匪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王健中起訴,王因遭逃亡中,同年11月21日臺北地院對他發佈通緝,因舊法加重強盜罪的追訴時效20年,再加上通緝期間5年,去年11月4日滿25年追訴期已完成,北院日前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