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賊闖屋強盜又性侵女屋主 逃亡21年躲過唯一死刑

丁男闖屋強盜又性侵女屋主,但因法律修改,躲過唯一死刑。(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竊賊丁冠倫,21年前闖入新北市永和區某民宅行竊,但遭女屋主撞破,丁男勒住女屋主強盜財物,又性侵女屋主,犯下當時《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強制性交罪」,要處唯一死刑。但他逃亡多年,日前被捕後,因《懲治盜匪條例》廢除,最高法院改依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將丁男判刑13年定讞,讓他逃過死刑。

判決指出,丁冠倫自小即有多項前科,他犯下本案時爲23歲,1999年10月11日凌晨2時許,他在永和區尋找做案目標,發現某戶2樓窗戶未關,有機可乘,隨即翻越窗戶,闖進屋內。在翻找財物時,被女屋主撞破,丁男隨即勒住女屋主脖子威脅她交出財物。女屋主找出皮包中的500元,但丁男不滿足,他發覺女屋主身着睡衣,竟不顧女屋主的兒子在家,性侵女屋主得逞,隨即逃逸。

丁男遭通緝而流亡海外多年,案件也一直懸而未決,直到去年初丁男突然返國,遭押解回士林地方法院歸案。法院審理時,丁男沒有交代逃亡時的行蹤,對於案情,他否認強盜,只說自己當時沒有打女屋主,也沒有持刀威脅,僅性侵後離去,沒有取走金錢,不構成「強劫而強制性交罪」。

但法院認爲,丁男當時已經着手翻找財物,確實成立「強盜未遂罪」,之後又性侵女屋主,若依照現行刑法來看,成立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

但因爲《懲治盜匪條例》在2002年廢除,廢除後依照刑法規定,「行爲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爲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爲人之法律。」因此一二審法院均不採用《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強制性交罪」的唯一死刑判刑,僅依照刑法規定,判刑13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上訴定讞,丁男逃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