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院長陳沖建言 開放非金融業辦理小額匯兌

▲前行政院長陳沖建議,開放非金融業可以從事小額匯兌,及納入洗錢防治適用的行業。(圖/記者吳靜君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前行政院長、金融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陳沖今日又再度發文,針對「小額匯兌」表達看法,認爲同時在開放非金融業辦理匯兌業務時,也應納入防制洗錢適用行業。

陳沖表示,小額匯兌符合平民金融以及普惠金融的需求而言,不少國際組織或先進國家已轉而從寬監理以利微型金融、偏鄉發展,也可扶植金融科技的發展。

就國際來看,例如世界銀行在2007年之「國際匯款通則」;歐盟也於2009年發佈「支付服務指令」,容許非銀行付款機構擔任匯款;日本也於2010年發佈施行「資金決濟法」,容許百萬日圓以下的匯款得由非銀行辦理;新加坡也已開放非銀行以外之業者參與匯款服務市場。另外,德國銀行法也已將匯兌業務由銀行業務項目刪除,並將匯兌業務移至支付服務機構管理法內的支付服務項目,即非銀行也得辦理匯兌業務。奧地利銀行法匯款業務已開放得由非銀行依支付服務法辦理匯兌業務。

對於匯款改革,陳沖認爲,金融科技創新條例尚需等待實驗期間一年至三年才進行研究修法,在時效似乎稍慢,且近來科技通訊進展,匯款保管資金時間極短,匯款人已得迅速確認受款人是否已收到款項,除因匯款履約風險因短時結清而降低外,也不致於產生商業風險及道德風險,並無累積擴大損害的能力,應可考慮針對社會特定需求,立即修法(銀行法或電子支付機構條例),將匯兌(或小額匯兌)適度開放予非銀行辦理。同時在開放非金融業辦理匯兌業務時,也應納入防制洗錢適用行業。

金管會主委也曾表示,若外籍移工跨境匯款的實驗結果沒有問題,會考慮發放「有限執照」,亦即科技業者若單獨要進金融領域,可以給予有限證照,以及該實驗案主要就是在驗證是否有洗錢防制的風險。

對於洗錢防制的規範,陳沖表示,提到許多用常識想像是屬於高風險的行業,例如鑽石藝品或超跑買賣等,政府並未依據國際反洗錢組織的重要精神-risk based approach,評估是否將其納入適用洗錢防制法行業。因此建議政府應根據現況,重新檢視修正國家風險評估報告,並且將指定非金融事業適用洗錢防制法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