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強制執行財產 不限禁止處分項目

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爲保全國家稅捐債權的實現,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爲禁止處分登記。

另外,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稅捐稽徵機關也會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由於債務人(即欠稅人)的財產,依法是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因此,行政執行分署也可在納稅義務人所有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爲限。

舉例來說,有家公司因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100萬元,經國稅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該公司所有的土地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

之後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該公司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該公司打電話到國稅局表示,他們的土地既然已遭禁止處分,爲何還扣押其存款?

國稅局解釋,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只是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

換言之,行政執行分署考量如果拍賣土地,欠稅人應負擔的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遠較扣押並執行其銀行存款所發生的必要費用爲高,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於是選擇對欠稅人損害最少的方法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