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分期繳款未全數繳清 不得塗銷財產限制登記

舉例來說,陳小姐在去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國稅局覈定,應補繳稅額20萬元,且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不過,陳小姐卻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也沒有提供相當之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爲確保能收到其應納稅捐,針對陳小姐逾期未繳欠稅款情形,國稅局發文通知監理機關將她名下的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以保全稅捐債權。

爲此,陳小姐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原以爲獲准分期申請並依規還款,就能要求國稅局塗銷禁止處分,並出售名下車輛。

但國稅局表示,由於陳小姐稅捐尚未全數繳清,雖然獲得行政執行分署許可得以分期還款,但當下仍屬於欠繳應納稅捐的狀態,不得塗銷其財產限制登記。

也就是說,在陳小姐未繳清全部欠稅款項之前,或是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爲擔保,都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了會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也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即便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爲了防止欠稅人藉着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陳小姐必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國稅局纔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國稅局補充,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稅額繳款書,應如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至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