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欠費 政府依這順序強制執行

換言之,如果民衆欠稅或欠費,旗下不動產將優先被稅局匡列禁止移轉給他人,避免民衆脫產。但強制執行的時候,執行機關一般會先針對動產如存款、外幣帳戶、有價證券等優先執行,不會優先執行不動產。

過去曾有一案件爲基隆低收入戶男子沒繳罰單1.8萬元,因帳戶皆無動產,結果名下唯一房子遭到法拍,原透過媒體爆料喊執法過當,但執行分署提供證據顯示其名下動產只剩存款195元,因此法拍其不動產,最後執行署以「筆錄不詳實」爲由撤銷法拍程序,基隆男子立刻補繳罰鍰,保住房屋。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將以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爲禁止處分登記。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而債務人(即欠稅人)的財產爲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分署得就納稅義務人所有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爲限。

A因欠繳贈與稅新臺幣12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A所有土地爲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等到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A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A纔來電錶示其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爲何還扣押其存款。

國稅局指出,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

而強制執行後所獲得的費用,第一順位將補償法院執行費用,包括查封、測量、鑑價、拍賣登報等款項(強制執行法第29條)。

第二順位爲補償稅捐債權與健保費,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應按稅捐債權(含國稅及地方稅)及健保費之欠繳金額比例償還,稅捐部分則是再細分出地方稅與國稅金額,以地方稅如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國稅如營業稅、所得稅其次。

第三順位則是抵押權,按抵押權登記順序依序受償(依民法第874條)。如果僱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則勞工「6個月內工資」、「退休金」、「資遺費」等債權與優先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相同。

第四順位則是應繳或補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追繳之貨價、處理變賣或銷燬貨物所需費用。第五順位爲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