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債權強制執行 財政部鬆綁課稅規定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財政部今日核釋,資產管理公司(AMC)處分已經取得的不良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在課徵營業稅時,可先扣除優先受償的稅費,有溢價的部分才課徵營業稅5%。

舉例來說,假設資產管理公司以200萬元向金融機構取得不良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抵押物,法院拍定價格300萬元(包含優先受償稅費150萬元),過去一旦拍定價格大於原始取得價格,就必須以差額的100萬元課徵5%的營業稅。

但是財政部表示,過去並未考慮拍定價格中包含的優先受償稅費,像是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這些並未進入AMC,以拍定價格超過原始價格課徵營業稅,對AMC公司而言不太公平。

所以財政部核釋,AMC向金融機構取得不良債權,向法院強制執行,應優先扣除優先受償稅費,有差額再課徵營業稅。舉例來說如果AMC是以250萬元取得不良債權,法院拍定價格220萬元(含優先受償的營業稅20萬),扣除優先稅費後,AMC實際分配200萬元,低於取得原始買入價格250萬,尚無需課徵營業稅。

若其他債權人就該不良債權的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AMC參與分配後,再獲配70萬元,AMC就已經取得270萬元,扣除250萬元有20萬元的差額,再以差額20萬元課徵5%營業稅,即爲1萬元。

後續累計獲配金額超過原始價格之後,後續再分配清償金額,就都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