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前任4萬元不還 被傳喚還罵人威脅法官 法院:拘留15日!

不久前,四川廣元利州法院執行法官電話傳喚被執行人劉某到庭處理案件,劉某態度十分惡劣,稱“要給執行法官一個驚喜”“要把事情弄大”“走着瞧”!據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7日消息,劉某戀愛期間向戀人借4萬元,分手後出具借條並承諾還款,但直到法院調解的還款期滿也分文未付,兩次被傳喚到法院還辱罵申請人、威脅法官、大吵大鬧,最終被拘留15日。

戀愛期間,陳某(化名)陸續借給劉某4萬元,劉某一直未還。二人分手後,劉某出具欠條一張,承諾於2022年6月前歸還。約定期限屆滿後,劉某食言了。

陳某將劉某告上法庭,在法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劉某於2022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欠款。約定期限屆滿後,劉某再次食言。

此後,陳某向法院申請執行,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劉某每月償還 2000 元直至付清欠款爲止。協議達成後,劉某仍分文未付。

執行法官電話傳喚劉某到庭處理案件,劉某態度十分惡劣,不僅在電話裡辱罵申請人,還發短信威脅法官,表示“要給執行法官一個驚喜”“要把事情弄大”“走着瞧”……

近日,執行法官再次責令劉某到庭處理案件,並告知如拒不到庭,將對其實施強制拘傳。

劉某迫於法律威懾來到法院。執行法官對其進行訓誡,劉某依然認識不到問題的嚴重性,還在法院大吵大鬧,肆意辱罵,言辭偏激。

鑑於劉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妨礙執行,利州法院研究決定對其給予拘留15日的處罰。該案還在進一步執行中。

那麼,不履行義務,只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名單、拘留15日嗎?別急,打擊拒執行爲還有重拳:拒執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20年12月29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二)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