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市議員開賭場判刑6個月沒收436萬 二審結果出爐
臺南前議員林陽乙涉於2020年間經營賭場牟利,一審認他犯圖利聚衆賭博罪處6月,沒收犯罪所得林不服上訴二審,今遭駁回,二審維持原判。(摘自林陽乙臉書/曹婷婷臺南傳真)
臺南前議員林陽乙與已故前副議長林炳利及綽號「二哥」男子於2020年1月底至3月間,利用安南區長和路一處鐵皮屋作爲賭場,二哥負責出資,林陽乙負責對外招攬賭客來賭博,林分得賭場盈餘436萬元,一審認林犯圖利聚衆賭博罪處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林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宣判維持6月確定,沒收436萬元。
檢調調查,林陽乙、已故前副議長林炳利、「二哥」3人共同經營賭場,該賭場以麻將及撲克牌爲賭具,由二哥負責出資,林陽乙僱用黃、陳2男,林炳利僱用廖在賭場內工作,林陽乙負責對外招攬不特定賭客到賭場賭博,3人經營賭場牟利,扣除開銷後,以4、4、2拆帳,林陽乙3個月獲取436萬元不法利益,黃、陳、廖3人每日報酬1500元。
由於林炳利因病過世,檢方不起訴處分。一審認林共同犯圖利聚衆賭博罪處6月,沒收犯罪所得,黃、陳及廖3男均判3月。
臺南高分院指出,林陽乙就原判決的量刑及沒收部分上訴,因此,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刑及沒收部分;針對原判決量刑部分,臺南高分院指出,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濫用裁量情事,並無過重情形。
另外,就沒收部分,林分得436萬元抽頭金及抵償賭債等,均依照林陽乙供述及扣案記帳單爲證,而且,記帳單詳載林陽乙與林炳利、「二哥」拆帳結算,法官認林陽乙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