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板橋市民代表郭杉村收賄81萬元 用於市民二審獲緩刑

前臺北縣板橋市市民代表利用市代的輔助款建議權收賄81萬元,臺灣高等法院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本報資料照片)

年近70歲的郭杉村在2006年到2010年擔任改制前的臺北縣板橋市市民代表,他利用市代的輔助款建議權收賄81萬元,臺灣高等法院考量郭繳回犯罪所得,且非主動圖謀利益,輔助款系用於市民大衆,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可上訴。

郭杉村擔任板橋市民代表時,因代表會主席其自身補助款額度不敷使用,於是向其他市民代表購買補助款額度,分配給有需求之機關團體,郭杉村收受賄賂4次,並依主席指定之受補助機關團體,開立板橋市民代表會建設建議單,共收賄81萬元。

高院考量郭杉村在偵審中均自白犯行,高院審理時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減輕其刑,再考量他非主動圖謀利益,且其年近7旬,健康狀況不佳,犯後已深表悔意,因此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81萬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