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逾44億元 山西呂梁前副市長張中生二審「立功」逃過一死判死緩

收賄44.72億餘元,山西呂梁前副市長張中生(中)二審「立功」逃過一死判死緩。(央視新聞)

大陸央視新聞報導,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中共呂梁市委前常委、山西省呂梁市前副市長張中生,二審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9日宣判,被告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上訴一案,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緩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山西高院表示,二審改判的理由,是張中生積極檢舉山西某省級領導的重大受賄犯罪線索,二審期間經查證屬實。所檢舉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大陸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構成「重大立功」。依據大陸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可以對張中生從輕處罰。

此外,張中生家屬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繳位於香港的涉案房產、車位,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張中生具有法定、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對其改判爲死緩。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4億餘(約合新臺幣44.72億餘元)元。張中生還有鉅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張中生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張中生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又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

張中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索賄情節。張中生的受賄犯罪行爲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鑑於張中生認罪悔罪,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其本人及家屬積極配合贓款贓物追繳工作,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其積極檢舉他人重大受賄犯罪線索,二審期間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