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門事件 吳委員到底有沒有把兩個人證件拿出來啊?
文/呂秋遠
某些人一定要我說白話,不要我寫童話就是了?專業打臉文我又不是寫不出來!天秤座,最經不起激的,你要戰,便作戰!
我覺得某些藍血人真的很詭異,就喜歡抓小放大、小題大作、以管窺天、三人成虎、指鹿爲馬,還要成語嗎?我這裡多的是,聽說會考作文最喜歡這個。
學運事件,我們就是要比禮貌;我們在乎學生有沒有先敲門再進立法院,而不是這個事件本質有多麼傾中。路過分局事件,我們就是要比程序,只要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我們就是要頂禮膜拜三鞠躬叩首,而不是去管代表國家施暴的人到底在哪裡?遊行事件,我們就是要比干淨,我們在乎五十萬人最後有沒有撿紙屑,而不是在乎公民運動的成熟與發酵。還要我講嗎?總之,只要是反對政府的,只要是反對國民黨的,那麼總有理由可以抓,不管這理由多小,不論目的有多重要。但是,講法律,比例原則是沒聽過嗎?講成語,瑕不掩瑜是沒講過嗎?
旅館事件,我們在乎的就是有沒有登記,姑且不論這個旅館業管理規則,根本上只是個行政規則而已,連法律都稱不上,重點是,有多少人、多少旅館有按照這個規定來做?不然可以問問吳委員,到底他有沒有把兩個人的證件拿出來啊?即便這個管理規則,有規定留宿人數不一致要出示或登記身份證,他們多出來的人數確定是住宿嗎?訪客也要登記是不是?那請教諸位堅持「依法而治」的朋友,你們能證明,這些人是住宿還是訪客?過夜就算住宿?能不能算是訪客?秉燭夜談是沒聽過嗎?
我們堅持的是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與集會遊行抗議的自由。如果因爲這麼一點小事,警方就要破門而入,旅館就要堅持是關懷旅客,那麼我們生活的安全如何確保?難保下次有警方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堅持要進入自己的家,只因爲「有人報案」,懷疑你們正在從事犯罪行爲。不可能嗎?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也有逕行搜索的規定,警方以後只要根據第1項第3款「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就可以直接入內搜索。那麼警方以後是不是可以視法理於無物,愛怎麼幹就怎麼幹?
各位同學,有人如果愛拿行政規則來挑戰憲法,這是好事,至少可以讓我們知道,挑戰者究竟有多麼的藍、多麼的紅。而至於綠,我強調過了,我是律師,本來就律,但是隻要挑戰政府就是綠,真的太瞧得起民進黨了。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