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首宗國審案連被害家屬都擔憂 法官裁定出爐

今年初里港鄉發生越南籍移工遭國人誤打枉死,成爲屏東首宗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的案件,但法官24日裁定該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警方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里港鄉年初發生越南籍移工遭國人誤打枉死,成爲屏東首宗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的案件,但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都不希望交由國民法官審理,案經6名被告向屏東地院提出書面聲請後,法官24日裁定該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據瞭解,綽號「亮亮」、在里港鄉某小吃部上班的陳姓越南籍女子,向臺籍廖姓男友抱怨常遭來店消費的同鄉潭男、阮男騷擾後,廖男教唆小弟去教訓對方,不料卻導致無辜的範男遭亂棒打死,全案共造成1死4輕重傷,檢方依殺人、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廖等6嫌,並依國民法官法規定送屏東地方法院行國民參與審判。

但在首次程序庭時,不僅被告方認爲該案案情複雜、涉及跨國作證以及兒少法,當庭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被害人家屬也提出相同請求,其一家屬指出,該案件相當複雜,他不信任國民法官,希望由職業法官審理,另一被害家屬則稱,他擔憂會選到歧視移工的國民法官,所以也希望由職業法官審理。

案經6名被告向法官提出書面聲請後,法官24日裁定該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法官指出,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的前提,必須是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法庭作爲、需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也就是應達到「目視耳聞,即知其意」的程度,才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的目標。

爲此,法官審酌該案太複雜、被告衆多,使國民法官不易聚焦爭點,甚至連哪位被告到底做了何事,都有可能因被告人多、證據繁雜,導致國民法官無法做出正確與公正的判斷,因此裁準被告的聲請,該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