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政院版礦業法4大皆空 環團:假改革、真護航
▲公民團體多次抗議亞泥展限案,行政院7日拍板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圖/記者季相儒攝,下同) 記者葉佳華/臺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7日拍板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採礦須落實原基法第21條的規定。對此,環保團體認爲,看似迴應民間訴求,但細看政院版的礦業法「4大皆空」,加上原基法第21條僅適用修法通過的新展限申請案,意思是,剛獲展限20年的亞泥案,也不須取得部落同意,環團痛批根本是護航業者!
有關行政院礦業法修正重點,明訂新舊礦區開採須通過環評,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必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在此標準以下的小型礦場,則必須在5年內辦理環境影響調查。
據行政官員指出,環評期間可繼續採礦,但應依法辦理相關安全措施,若業者沒在期限內補辦環評,或經環評審覈不應開發者,將廢止礦業用地。
另外,爲落實原住民權益,新增礦業用地及既有礦業用地申請展限時,都要落實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符合「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的規定。
對此,環保團體發出聲明痛批,政院版的礦業法根本是「4大皆空」,比起礦務局8月所預告的版本更加倒退。環團指出,第一空,關鍵條文排除目前「申請展限中」的50個礦場,未見溯及既往條款,輕巧避開新版礦業法管制。
第二空,補辦環評的礦場被認定不應開發,也不一定會被廢止礦業用地。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專員黃靖庭指出,礦業用地核定前,僅面積超過2公頃、生產量超過5萬公噸的大礦場才須補辦環評,漏掉位於敏感區位的小礦場, 且環評尚未通過期間業者仍可繼續開採,可以一邊補做環評,一遍繼續挖,直呼「相當離譜」!
第三空,原基法第21條僅適用修法通過的新展限申請案,指着是,過去爭議礦場以及修法前申請中的礦場皆不適用。黃靖庭說,意味着今(2017)年3月才通過展限20年的亞泥案,就算法院撤銷亞泥礦業權展限,只要回到申請程序中,亞泥依照政院版條文仍不須取得部落同意,也照樣可開發。
另外,政院版草案也刪除不合理條款,包括刪除有爭議私有土地業者可提出租金後先行使用的第31條規定(即外界俗稱的「霸王條款」),以及跟業者申請展限遭駁回可向政府要求補償補的第47條。
環團認爲,第四空,霸王條款看似修正了,但仍開了像是「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這種定義不明確,且讓主管機關單方面擁有過多裁量權,等同開後門給財團。
環團再次重申三大訴求,包括「撤銷亞泥違法展限」、「礦權展限必須要重辦礦業用地核定,適用當下國家法規進行審查」以及「環評法、原基法應溯及既往並完整落實,若未落實,應廢止礦業權或礦業用地」。▼亞泥新城山礦場。(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