砲指部中士酒駕下場慘 撤職停用3年!想翻案被打臉

43砲指部洪姓中士酒駕肇事,被懲處撤職停用3年,想翻案被法官打臉。(圖:shutterstock/達志)

陸軍第8軍團砲兵第43指揮部(下稱43砲指部)防空營第二連洪姓中士班長,2023年2月24日凌晨2時時許,駕駛租賃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光華一路時,在路口撞路邊車格車輛,員警到場發現他是酒駕,酒測值高達0.81毫克。43砲指部查證後,召開懲處人事評審會議,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2023年3月20日生效。洪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審理,洪男主張,他僅適用國防部訂定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及其懲罰基準之國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懲罰參考基準表,作成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的懲罰處分,有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之違法。

洪男表示,軍方所做出的處分,針對軍士官酒後駕車而肇事者,就懲罰種類之選擇,加以限縮僅剩最重之撤職處分一種,並無選擇其他懲罰種類之裁量權行使空間,增加陸海空軍懲罰法所無之限制,違法限縮裁量空間至零,違反母法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範意旨。

他的所爲僅造成一臺車受損約30萬元,全案僅涉及他人財物損害,並無人員傷亡,所生危害甚輕。他從軍以來素行良好,無不良紀錄,平日表現屢受記功、嘉獎,近5年考績均甲等,僅以他有酒後駕車肇事,就撤職並停用3年,未詳加區辨個案肇事情節,就作成最重的撤職處分,顯有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之違誤。

法官認, 43砲指部依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覈定洪男撤職停止任用3年,確認撤其現職之生效時點,於法核無不合。洪男所受懲罰處分,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7條規定受撤職懲罰,陸軍司令部予以停役處分,於法亦無違誤。

日前依法判決,洪男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