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當臉書抒發私人事務 法官遭罰5個月薪水噴飛

資料照片

臺東地院民事法官玉林,把判決書當成個人抒發工具,把他與同僚女法官吳俐臻住在職務宿舍發生的紛擾寫在其中,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他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與法官形象考量他一時失慮且事後深表愧疚自責,判決處以現職俸給總額5個月之懲戒

職務法庭認爲,郭男法院司法行政調處中之個己私人糾紛,完全無視裁判應彰顯之司法尊嚴,造成閱覽該判決之一般民衆產生法官公器私用之不良觀感,但他擔任9年審判工作中,表現平穩認真,情節尚未達應作成免除法官職務或撤職之必要。

郭玉林在地院審理勞資爭議清債事件,日前有民衆收到他的判決書,內容卻提及郭與女法官吳俐臻和吳父種菜及職務宿舍使用問題,判決書在法界流傳後,經臺東地院請求評鑑,法評會調查後發現,郭經常在判決書中提及與本案無關的事情

法評會表示,法官假藉陳述審判獨立,將職務宿舍爭議的細節寫入判決書中,內容提及「持刀具、鋤頭在法官居住範圍內、未經法院同意下即任意開墾,隱藏對於法官人身安全之疑慮」「相對於職務宿舍內之田園樂趣,法官的人身安全有優先保護必要」等。

此外,郭還在另起判決中批評法院參審的模擬法庭「無益、耗費司法資源」,又在另3件判決書中胡亂指摘刑事庭法官採用證據不當、違法羈押,但這都與他承審的民事案件完全沒有關係

法評會認爲,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得心證的理由應記明判決,但不相關連事項不應無端置入判決書中,以保持判決做爲公文書實事求是廉正性,郭的行爲已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情節重大。

法評會指出,郭無端前後反覆6次故意在判決書中置入於本案無罪的事項,以判決書公器作爲個人抒發與本案不相關意念的工具,其行爲已形成行爲慣性,且他事後還辯稱是法律見解,不知錯誤與悔改,決議將他送交監察院,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或其他較重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