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CPTPP 數位侵權改列公訴罪

三要件分別爲,屬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爲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門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解釋,三要件能排除侵害情節輕微的行爲,避免民衆動輒得咎,亦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

張玉英表示,兩項修法皆爲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確保企業公平競爭環境,加速智慧財產產業環境與國際接軌,並提升產業長期競爭力。

立法院推動臺灣加入CPTPP策進會長、經委會召委邱志偉說,希望這兩項法案可以列爲政院下會期最優先法案,儘速送至經委會排審;不只有助於臺灣加入CPTPP,也有利於臺灣進入更多高標準的國際組織。

張玉英指出,現行著作權法,除重製及散佈盜版光碟爲公訴罪,其他侵害行爲爲告訴乃論,與CPTPP尚有落差。因此修正草案規範,民衆若利用光碟、磁碟、隨身碟,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或意圖營利,明知系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而散佈,抑或公開傳輸相關著作,若符合三要件將列爲公訴罪。

張玉英舉例,未來修法通過後,民衆若未經同意,將院線片電影複製販賣,或是將院線片直接傳輸至網路,且構成權利人100萬以上損失,就符合公訴罪範圍。

對於若分享成人影片是否符合修法規範範圍,經濟部次長陳正祺表示,如果只是個人分享,不一定會符合這次修法的三個要件。

至於商標法修正草案則迴歸仿冒標籤、包裝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爲主觀要件;販賣仿冒品等行爲的刑事責任,也迴歸以「故意」爲主觀要件。

此外,草案也針對仿冒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爲,科以刑事責任,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爲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亦在草案規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