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夏光莉分手同居28年藍文青後討6856萬 2審敗訴理由曝
情侶檔藝人夏光莉、藍文青情斷撕破臉(本報資料照片)
本名夏宗莉的女藝人夏光莉與藍文青,感情破裂後,夏女提告主張與藍同居一起生活28年,共同經營火鍋店及建設公司,可「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藍須給她6856萬多元,一審敗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2人是事實上夫妻,但她提訴訟已超過2年時效,判決駁回請求,可上訴。
夏女說與藍在認識時都爲演藝人員,從1992年起至2020年,彼此恩愛扶持,同居一起生活28年,並先後齊心共同經營事業,客觀上不僅具「性」及「生活」之共同,並有「經濟」之共同,主觀上兩造具有結爲夫妻之意思。
她說,雖然與藍欠缺婚姻要件,但屬於事實上夫妻之法律關係,可依夫妻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她與藍剩餘財產差額爲1億3712萬3200元,所以她得請求平均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爲6856萬1600元,藍須給付。
臺北地院一審認爲,夏與藍並未舉行結婚儀式,無法律上婚姻關係,無從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日常生活花費分擔,並非事實上夫妻關係就得主張類推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依據,判決駁回夏女的請求,她不服提上訴。
高院二審認爲,夏女與藍因相戀、相知而於1992年底決定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初分居,同居期間共同上媒體宣傳火鍋店,夏女並代言藍的公司推出之建案,且於同居14年後,共同在電視節目表示遲未結婚,因她命格不適合結婚,藍也表示如兩造到80歲都還健在,會舉辦世紀婚禮,生病也會趕在死亡前公證蓋章。
高院認定,2人總以夫妻般之恩愛狀態對外宣傳或接受訪問,外觀上與一般法律上夫妻無異,2人以結爲夫妻之意思共同生活,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與法律上之婚姻配偶關係極爲相似,應爲事實上夫妻關係。
高院指出,夏與藍同居28年期間,相互扶持、共同打拚事業,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可類推適用夫妻財產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差額二分之一,但2019年5月初分居後,已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事實上夫妻關係終止,夏女在去年9月22日才提起請求,已逾2年之請求權時效,判決駁回其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