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應經許可

內政部。(本報資料照)

內政部預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擬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也須遵守該法。此外,相關機關 ( 構 ) 應根據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人員名單,通知當事人與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在修正目的中指出,這項辦法是內政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定,作爲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審查作業的依據。

本次草案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也包含在法案「特定人員」之內,若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須經過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必要時,得徵詢申請人(原) 服務機關(構)或委託、 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意見。

「特定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得以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一、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二、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三、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四、經所屬機關(構)、法人、團體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五、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內政部表示,爲符實務管理需要,草案中明定,相關機關應將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的人員,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爲建立公務員申請赴陸及返臺通報的完整管理機制,草案中增訂,各機關收到通報表後,應將通報表上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方式,傳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