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將修法:共有土地買賣 須逾3分之2同意處分
▲內政部修土地法,提高共有土地處分門檻須逾2/3同意。(示意圖/記者葉佳華攝)
爲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19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爲皆超過2/3,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修正草案將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之目的。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爲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纔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內政部提到,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覆的方式,故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覆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爲原有者,得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倘若土地已爲公用財產、移轉爲私人所有,無法回覆產權時,得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衆財產權保障。
內政部提及,爲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僞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謀取不法利益,受損害的土地權利人因難以舉證,而處於不利地位。因此,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爲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內政部表示,「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兼顧公益及保障民衆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