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覈定5大電信商等大型電信業需負擔四大義務

▲NCC通過包括5大電信商等大型業者,都有義務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設立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責任示意圖記者陳世昌攝)記者陳世昌/臺北報導NCC9日通過「認定應負擔特別義務電信事業名單,包括5大電信商等大型業者,都有義務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設立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等責任,NCC表示,若有違規,可依《電信管理法》79條核處10-100萬元,相信業者會善盡社會責任,應該不會有這種情形發生。NCC是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第2條至第5條規定,參酌前(109)一年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新臺幣1億元以上、電信服務類型以提供語音數據爲主、電信消費爭議案件數量達600件以上或比例排名前四分之三以內者等認定條件,認定本(110)年度應負擔電信管理法第17至第20條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NCC認定應負擔《電信管理法》第17條至第20條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列表,共有四大義務。(表格/NCC)